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鸭)决字[2025]第1114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鸭田镇麻罗*******,现住隆回县鸭田镇麻罗*******。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肖*通过“NG28”APP参与网络赌博,充值1500元,提现2000元,该资金系受害人王忠林被诈骗款项的一部分。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银行流水清单、到案经过、违法嫌疑人陈述和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肖*系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