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禁)决字[2025]第0207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6月期间,涉案人员的“上线”熊××在贩卖毒品的同时在常德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经对熊××的尿样进行定性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同案人陈述、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