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金)决字[2025]第0570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自2012年开始吸食毒品冰毒麻古,3月2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8日李**因吸食毒品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2025年4月16日违法行为李**与程军(另案处理)等人在在双峰县金开街道洞庭春酒店608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麻古,经提取李**毛发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户籍信息、毛发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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