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花)决字[2025]第0938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现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拱*******。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徐××(84周岁)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果山村XXX公交车站准备乘坐公交车至桃江县城,其因乘坐缴费问题与该线路上公交车司机发生过争执,后公交车司机有过拒载其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徐××遂在等待公交车的时候提前准备好三块碎石块,如公交车司机拒载其便用石块砸公交车。随后徐××在公交车向其驶来时右手拿好碎石块藏在身后,左右拦车,在其发现公交车不停车后在车辆右后方将右手中的石块砸向公交车,致使公交车右后窗户被砸碎,造成公交公司损失价值至少400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案件的来源;2、 证人昌XX的证言,证明公交车玻璃被徐××砸坏的过程;3、徐××本人的陈述,2025年7月1日上午6时,其在XXX公交车站用石块砸公交车的事实,与其他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4、现场视频, 证实案发时间及现场情况、事实经过;5、徐××到案经过, 证实了徐××的到案过程;6、徐××的户籍资料,证实了徐××的身份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已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