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44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云湖*******,现住湖南省临湘市金阳*******。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20时许,李×富驾驶车牌号为湘F×64×1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临湘市南太路路段,遇见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李×富涉嫌酒后驾车,民警于2025年6月29日20时30分对李×富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民警随即将李×富带至临湘市中医院进行抽取血液样本,并送至湖南省岳平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所送李×富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01.08mg/100ml。民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得知:2022年11月1日,李×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交警大队城西中队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1.首次饮酒驾车处罚决定书2.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3.岳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4.违法事实图片5.驾驶人与车辆信息查询6.陈述与申辩7.户籍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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