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蒙)决字[2025]第053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九溪*******,现住湖南省桃源县九溪*******。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凌晨,违法行为人罗某某自桃源县流窜至石门县蒙泉镇XXX村陈某某家中,将陈某某喂养的7只鸡盗走,后罗某某以15元每斤的价格在常德市XX市场销赃,非法所得300余元。 2025年6月27日凌晨,违法行为人罗某某自桃源县流窜至石门县蒙泉镇XXX村3组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家中喂养的的11只鸡盗走,后罗某某以15元每斤的价格在常德市XX市场销赃,非法所得5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监控、现场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2023年5月15日,违法行为人罗**因盗窃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5年6月3日,违法行为人罗**因盗窃被桃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六个月内受过治安处罚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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