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629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
现查明:2014年12月02日阳XX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2025年05月13日16时许,阳XX持c1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湘AXXXXX小型轿车途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XX大道与S103线交叉路口时,被现场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50毫克/100毫升。
以上事实有1、阳XX的陈述和申辩;2、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及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3、公安交通违法强制措施凭证;4、查获经过;5、现场查获照片;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7、 违法人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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