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蒋)决字[2025]第0492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下午13时许,曾XX与钟XX、姚XX、任XX等人在慈利县城西大市场7栋正维橱柜一楼,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单注最低赌博金额100元,曾XX赢1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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