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龙)决字[2025]第0592号
被处罚人简*,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南镇*******,现住湖南省澧县羊古社*******。
现查明:2025年06月04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简×醉酒后在澧县浦金×××KTV下面无故对汪×进行殴打,后违法行为人周×、蒋×对简×进行殴打,经澧洲司法鉴定所鉴定,汪×的伤势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简×、周×、蒋×的陈述与申辩;3、被害人汪×的陈述;4、 现场监控及其他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简*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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