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2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20时51分,驾驶人刘*(身份证号码:43010419810917351X)饮酒后驾驶湘A25D41小型汽车行驶至郴州市苏仙区香雪路路段时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四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5年05月19日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其鉴定结果为144.97mg/100ml,驾驶人刘*涉嫌醉酒危险驾驶。另查明,2017年11月15日晚上20时21分,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汉寿县芙蓉路S205线路口与龙阳路口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龙阳中队查获,已经处罚完毕。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表、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立案决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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