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左)决字[2025]第1628号
被处罚人闻**,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现查明:2025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违法行为人闻某在微信好友“小狗”(在逃)购买了含有“替来他明”成份的两个电子烟弹,微信好友“小狗”将含有“替来他明”成份的两个电子烟弹送至长沙市雨花区XX小区4栋楼下,违法行为人闻某拿到含有“替来他明”成份的两个电子烟弹后在长沙市雨花区XX小区4栋1232房进行吸食。2025年7月3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闻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闻**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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