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苏仙*******,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苏仙*******。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20时50分左右,当事人段xx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Lx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永乐江镇五一南路永乐江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段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47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查询核实,段xx曾于2011年02月25日21时15分,在郴州市人民中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处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郴公(交)行罚决字[2011]431014290xxxxxxx号】; 2016年02月03日21时0分,在郴州市香雪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处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郴公(交)行罚决字[2016]431001290xxxxxxx号】;此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驾驶证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单决定书(前期饮酒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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