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0996号
被处罚单位:和丰大****,地址:,法定代表人:龚***
现查明:2025年06月14日16时许,乐坪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xx中未成年人周xx与成年人龙xx分别入住xx以及xx房,该酒店工作人员未查验和登记未成年人周xx与成年人龙xx信息,未询问未成年人周xx父母联系方式以及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等。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住房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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