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城)决字[2025]第0900号

  被处罚人姜*,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湘阴县长岭社区十*******,现住湘阴县长岭社区十*******。
  现查明:2025年3月31日晚上19时许,姜X女儿告诉其黄X在背后讲其坏话,姜X得知后冲进黄X经营的二手回收店中,拿起桌上塑料大肚杯对黄X进行殴打,致使黄X左脸眉骨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本人陈述、视频监控、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因姜*系残疾人,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姜*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200元整。。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