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东)决字[2025]第1629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怀宁县石镜*******,现住碧水龙庭11栋3*******。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余××为获利,以680元或688元为每场租金的价格,向盛××、 傅××二人提供德州扑克赌局的场地,余××负责提供场地、德州扑克赌桌、椅子、德州扑克赌博筹码、水电和场地清扫工作,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余**已于2024年5月10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24年5月24日因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后被我局依法取保候审,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看守所羁押日期折抵行政拘留日期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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