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93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喻家*******,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喻家*******。
  现查明:2025年03月24日,刘**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湘A88G5V小型普通客车沿宁乡市玉潭街道安康路由北往南行驶,途经安康路与玉园路交叉路口地段时与胡佳熙驾驶的湘AAM5377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证人胡佳熙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刘**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