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807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坡子*******,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坡子*******。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14许,违法行为人夏XX在长沙市天心区XXXX售票厅左侧下楼梯沿街道的辅道上准备骑车离开时,发现受害人刘XX停放在一旁的电动车前置箱内放着两台手机,见四下无人,将两台手机盗走(一台荣耀Magic4Pro,内存:12GB+256GB,颜色:天蓝色,2022年购买;一台小米手机,2023年9月份购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视频监控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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