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治)决字[2025]第0532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崔家*******,现住湖南省汉寿县崔家*******。
现查明:2024年8月,违法人员曾**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花40元钱找汉寿县崔家桥镇居民刘益云购买5斤装硝酸1瓶,之后曾**多次在汉寿县丰家铺镇笔架嘴村方田组自己的租房内使用硝酸提炼黄金,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2025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对其租房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储存硝酸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报警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侦查实验笔录、违法人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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