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断)决字[2025]第0124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断龙*******,现住湖南省古丈县断龙*******。
  现查明:2025年上半年,违法行为人彭xx自称在位于古丈县断龙山镇xx村的一个垃圾堆旁发现有一堆罂粟苗,将其扯回家后栽种于古丈县断龙山镇xx村的自家住宅旁的菜园子中,听人讲罂粟可以治病,于是彭xx便让罂粟在其地里生长,待罂粟成熟后采摘用于治病。2025年5月7日,违法行为人彭xx菜地里种植的罂粟被公安机关发现,当场清点后(28株)再将罂粟铲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