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52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大坪乡清塘村大山*******,现住大坪乡清塘村大山*******。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21时28分许,张**饮酒后驾驶贵D77A67轻型栏板货车途经新宁县飞仙桥乡(S341线56公里200米)路段,被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经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31mg/100ml,经查证,张**于2024年2月26日19时46分许饮酒后驾驶贵D77A67轻型栏板货车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县万山茶大线(茶店-大坪地慢)400米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并处罚,故张**的行为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人车合影,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现场相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