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孟)决字[2025]第1671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孟公*******,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晚上20时20分,刘**在孟公镇街上零食仓储门口的公路上碰到伍定新,伍定新骑着一辆摩托车,刘**碰到伍定新后便骂他是“田匡撞”(农村骂人的话,没有后代的意思),伍定新就回骂刘**,刘**就用随身拄着的拐杖打了一下伍定新的背部,经新化县孟公镇中心卫生院诊断,伍定新右肩关节皮肤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