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7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润龙*******,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梅溪*******。
  现查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违法行为人刘某驾驶xxxxxx号牌小型汽车途经xx市xx区xxx的xxx路路口至xxxx路路段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刘某的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结果为xx毫克/xxx毫升,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民警将违法行为人刘某带至xxxx医院抽取血样,经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证实违法行为人刘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xx.x毫克每xxx毫升。违法行为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xxxx年x月xx日xx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危险驾驶案做出不予起诉决定。经查,违法行为人刘某于xxx年xx月xx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交警大队查处,驾驶人刘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xx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xx检刑意[xxxx]xx号)、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员人体内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驾驶证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