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28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塘溪*******,现住郴州市苏仙区白露*******。
现查明:2025年05月26日22时28分许,驾驶人曹**(身份证号码:431003199306165811)饮酒后驾驶湘LCH282小型汽车行驶至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路段时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四大队例行检查时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3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21年03月5日20时18分,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至国道240线2100公里100米郴州大道与林邑路交汇处时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查获,已经处罚完毕,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执法照片、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等、第一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