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343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
现查明:2025年05月18日22时许,欧阳X驾驶一辆湘F65XXX号小型轿车沿道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南江镇XX村路段时与在道路上的行人欧阳XX、欧阳XX相撞,造成欧阳XX、欧阳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欧阳X逃离现场。2025年5月19日,欧阳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欧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公安内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欧**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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