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清水*******,现住湖南省保靖县清水*******。
现查明:2025年4月12日上午,罗**邀约李凡忠一起去偷别人家的树皮卖,李凡忠答应了,后罗**、李凡忠两人拿着锯子、刀子等工具从小溪村出发,在电棚村王贤明家的土里发现了4根黄柏树,两人使用工具将黄柏树据断倒地之后刮下了树皮,下午四点多李凡忠给李号打电话叫其天黑之后开车到电棚来拖偷的树皮,李号答应了。晚上7点多钟,李号开着三轮车到电棚,罗**、李凡忠两人将偷来的树皮搬到了车上,后将黄柏树拖到了龙山县里耶镇大桥头一个收药材的店子贩卖,黄柏树树皮称得127斤,卖得了1520元,罗**分的了650元,李凡忠分的了670元,李号分的了200元。经保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根黄柏树总价值为2720元,黄柏树树皮总1270元。
2025年5月初的一天早上,罗**邀约李凡忠一起去偷别人的树皮,并叫李号一起去,李号答应了。后罗**、李凡忠两人从小溪村出发下山找树,喊李号开车放到电棚甘溪后上山汇合,罗**、李凡忠两人走到了一个叫瓦家坡的地方,看见了李凡清家的一块土里有十来根杜仲树,于是两人将杜仲树据倒在地,使用刀子刮树皮,刮了一、二个小时候,李号也走到了现场,几人将刮好的杜仲树树皮捆成了四捆搬下山,后将杜仲树树皮拖到了小溪村李凡忠家中。第二天下午,罗**、李号两人各自骑一辆摩托车将杜仲树树皮拖到了龙山县里耶镇大桥头收药材的店子卖了,杜仲树树皮称得300斤,卖得了900元,罗**、李凡忠、李号每人分得300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被害人笔录、违法人笔录、现场勘查、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罗**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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