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53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石岭*******,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23时19分许,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号为冀H7R7××普通两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107国道1774公里100米地段时,被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车驾管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