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浏)决字[2025]第1626号

  被处罚单位:浏阳市****,地址:,法定代表人:刘***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17时许,浏阳市XX鞭炮烟花厂雇请司机陈XX驾驶车牌为豫QXXXXX货车,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装载383件烟花爆竹,从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运输至安徽省阜阳市,途经浏阳市大瑶镇XX社区XX大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黄XX的陈述与申辩;2、陈XX的陈述;3、厂家委托书及相关资质证件;4、检查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5、到案经过及现实表现证明;6、证据保全清单;7、车辆相关资质证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