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虞)决字[2025]第086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东郊*******,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交代于2025年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在湘乡市工贸新区一麻将馆内吸食了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违法行为人王×的毛发中检测出替来他明的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实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警告,并处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