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交)决字[2025]第072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王仙*******,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王仙*******。
  现查明:2025年05月26日,违法行为人张**驾驶无号牌(发动机号:EW121897)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浦口镇和泉村方向驶往王仙镇三狮村方向,当日18时10分许,在王仙镇三狮村黄鸽组路段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对方报警称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到现场后,于当日19时40分许对张**进行呼气时酒精检测,数值为110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到醴陵市湘东医院,于当日20时34分许提取张**体内血样,并委托湖南西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采血管编号为“E12387764” (张**)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71mg/100ml。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低于150mg/100mL, 且依据第十条之规定,无十五类加重情形,情节轻微、我局于2025年06月30日对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张**曾于2019年12月1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醴陵市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民警查获经过;2、现场照片;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5、湘西正司鉴【2025】痕(交)鉴字第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湘西正司鉴【2025】毒鉴字第1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违法行为人张××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记录;8、查获视频;9、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及申辩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3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