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桃)决字[2025]第0937号

  被处罚人莫**,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现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莫××于2025年4月份的一天,以及6月26日,在缅甸佤邦邦康地区的KTV、酒吧,与缅甸当地居民一同吸食了毒品K粉。2025年6月30日,莫××在民警的劝说下主动回国,并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其吸食毒品K粉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受案登记表,可以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受案情况;2.毒品现场检测报告,可以证实莫××尿检氯胺酮呈阳性;3.违法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吸食毒品K粉的违法事实,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4.书证,亲子鉴定、出生医学证明。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5.到案经过,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6.户籍信息,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三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