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云)决字[2025]第054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
现查明:2025年3月31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某朋使用其朋友郭某洲名下的卡号为6230580000351443721的平安银行卡接受了涉案人员边某云卡号为623052080003388127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20000元。经核实,该郭某系由于帮助朋友王某朋缴纳其另一朋友的工程款,后该郭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缴纳工程款为由将该笔资金转给了对方提供的所谓“工人”的账户内,分别取现无卡转账到户名为周某元6400元支付宝账户、支付宝二维码扫码转账给了10600元、2000元转给户名为王某朋的微信账户上以及王某朋所欠债务郭某洲债务1000元。后违法行为人王某朋在其中获利3000元。后违法行为人王某朋于2025年7月3日11时许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违法行为人王某朋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转账凭证;4、聊天记录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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