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云)决字[2025]第0547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现住湖南省衡南县云集*******。
  现查明:2024年8月28日晚11时许,违法行为人阳X因输钱心生窃意,遂潜入位于衡南县云集镇XX路XX生活超市角落。待老板锁门离开后,于8月29日凌晨0时许,阳X前往超市的收银台大橱柜盗窃香烟,共盗得两条和天下的香烟,一条黄色芙蓉王的香烟,一条五叶神的香烟,两包和天下以及一包红双喜的香烟,其把偷来的香烟都放在一个红色的塑料袋里面,通过侧面的小门离开现场,后因害怕被发现以及他人进入店内行窃再次回到光明生活超市。待到8月29日早上6时许有人开门,阳X被发现后谎称醉酒睡着被锁在超市,后从侧门离开。现阳X已将盗窃所得香烟归还受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违法行为人阳X于2024年11月13日主动到云集派出所投案自首,违法行为人阳X对其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陈述;3.现场指认照片;4.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