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东)决字[2025]第1630号
被处罚人韩*,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津市*******。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韩×为牟取暴利,应盛××、傅××两人的邀请,于2024年4月16日晚和4月18日晚以100元每小时的工资加玩家打赏消费的方式,在盛××、傅××两人开设的德州扑克赌博场所内担任荷官,负责发牌、收牌、抽水等事宜,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韩*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韩*已于2024年4月20日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2024年5月24日因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后被我局依法取保候审,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看守所羁押日期折抵行政拘留日期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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