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莲)决字[2025]第054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莲塘坳*******,现住湖南省攸县莲塘坳*******。
  现查明:2025年6月,违法行为人刘*在手机上下载赌博软件“C7娱乐”,并在“C7娱乐”通过下注“加拿大PC”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截止7月2日,刘*在“C7娱乐”下注的总金额662928元,中奖金额630076.8元,总计输32851.2元。2025年6月20日,刘*在“C7娱乐”软件中提现5000元到其母亲谭××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90300585××××),其中有一笔3000元系河北省平乡县公安局立案的“张××被诈骗案”的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的陈述和申辩、国家电诈平台相关资料、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