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云)决字[2025]第0175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4年06月至2025年06月期间,违法行为人刘×宏利用智能手机,在党×华、姚×新(已被临湘市公安局刑拘)等人的组织下,在赌博软件APP“闲逸斗地主”上通过玩“字牌(福禄寿)”的方式,以单注20元至30元一分不等的形式,每把最少输赢220元,最多输赢330元,再根据每局输赢的分数进行一次赌资结算(8把为一局),最后通过微信群聊“大吉大利”、“拼多多”进行群内微信转账,每局群内组织者(党×华、姚×新等人)抽水房费10元,通过调取刘×宏本人的微信流水账单,刘×宏已输掉10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同案人员供述、电子数据(“闲逸斗地主”后天数据和微信账单等)等证据证实。
  刘**于2025年07月03日主动投案,对其利用智能手机在网络上赌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