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上)决字[2025]第1670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奉家*******,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奉家*******。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违法行为人邹**偶遇其朋友“文乐(身份不明,现在逃)”,在新化县孟公镇“文乐”朋友家中,应“文乐”的请求,邹**将自己使用的手机及本人注册的电话卡(18670018072)借给“文乐”拨打电话,后“文乐”使用邹**的电话卡拨打诈骗电话数起,并支付现金200元给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市局下发线索指令、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一款、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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