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桂公(沙)不决字[2025]第0001号
违法行为人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现住:湖南省郴州市桂东*******。
现查明2024年9月16日8时许,东洛乡××村××组村民赖艳平去东洛乡上洞村茶元下组的半山腰山林土地上捡了板栗,赖艳平捡的板栗用塑料带装着,赖艳平捡完板栗准备走的时候,郭**、李向荣看到了赖艳平提着板栗,李向荣在远处站着没动,郭**因东洛乡××村××组的半山腰山林土地存在纠纷,郭**便上前与赖艳平发生口角争执,随后郭**将赖艳平手上提着用塑料袋装着的板栗拿过来了,赖艳平并未倒地,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随后郭**、赖艳平便各自回家。2025年9月16日9时许,郭**和赖艳平在桂东县东洛乡××村××组的家门口,两人再次发生口角,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郭**对赖艳平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赖艳平肋骨受伤。
以上事实有郭**的询问笔录、赖某平的询问笔录、李某军询问笔录、李某荣和李某雄手写证言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赖某平住院主治医生郭某飞询问笔录、赖某平的病历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没有充分证据能证实违法嫌疑人郭桂华对赖艳平造成不法侵害的违法事实,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