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242号

  被处罚人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石塘*******,现住湖南省湘阴县石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23时50分,甘某某饮酒后驾驶湘FXXXXX小型轿车,途经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王家河办事处路段,被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石岭大队民警查获,通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含量为6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经查明:2017年5月19日20时39分,甘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XXXXX小型轿车,在长沙市韶山路与时代阳光大道交叉路口路段,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花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处罚;此次违法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甘某某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询问笔录、第一次酒驾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甘**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