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高(白箬))决字[2025]第1195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白马*******,现住长沙市岳麓区白马*******。
现查明:2024年12月15日18时许,朱X勇在明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湘AXXXXX的小型客车,从常德出发上长张高速返回长沙,沿长沙-张家界高速公路行驶至长沙-张家界高速公路西往东36公里+100米(宁乡收费站互通)时,因未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熊X驾驶的车牌号为湘ADXXXX8的小型客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致使与其追尾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朱X勇主动报交警,并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交通事故,2025年7月4日,朱X勇在交警电话通知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以上事实有朱X勇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熊婷的证明材料、朱X勇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记录、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现场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朱**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后续调查又积极配合,及时到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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