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交)决字[2025]第049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凤*******。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01时许,王X驾驶湘MXXXXX号小型轿车在冷水滩区春江路中国石化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执勤交警现场对王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7mg/100ml。(经系统查询王X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