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排头*******,现住湘潭县排头乡红祺*******。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19时06分,违法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湘CXXXXX号小型轿车,从湘潭县排头乡红祺村桶子组出发,沿省道219由排头乡往花石镇方向行驶,行驶到湘潭县花石镇新加村胜天河地段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7mg/100mL。2025年7月1日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湘锦程司鉴[2025]毒鉴字第7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的采血管编号为G46670050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0.18mg/100ml。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项:“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的情形,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对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不予立案。经查询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查明违法人赵某某2022年8月26日在株洲市渌口区洲坪乡江边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壹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月。
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驾驶证和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违法人的陈述和辩解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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