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刑)决字[2025]第1176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
  现查明:2025年5月25日,违法行为人黄某在明知银行账户是不能出租出借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卡号为:6228762005002311478的江苏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过账,经调查,其中有20000元系长沙市开福区白霞村三组109号被害人袁某全被网络电信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黄某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