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锁)决字[2025]第056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锁石*******,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锁石*******。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上午8时许,违法行为人彭**驾驶一辆红色的女士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往双峰县城方向,在途经双峰县锁石镇梽木村地段时,被正在路面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彭**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因此,彭**的行为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照片、公安交通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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