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交)决字[2025]第0919号

  被处罚人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岩口铺镇吊*******,现住邵阳县岩口铺镇吊*******。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14时05分许,交警大队民警在邵阳县岩口铺镇如意村路段开展路查时,查获车**(男,432621196810309012)涉嫌饮酒后驾驶湘EJF089普通二轮摩托车,经对车**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54mg/100ml,当事人车**对呼气式检测仪检测有异议,经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样中其含量为51.46mg/100ml。车**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查获照片、酒精呼吸检测结果单、血样鉴定意见书、当事人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车**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