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刑)决字[2025]第081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3年1月,违法行为人李*受朋友彭章邀请,先后两次在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杨家湾的XX加工厂、湘潭九华XXXX工程项目部,彭章等人开设的“扳坨子”赌场内参与洗牌、发牌工作,每场工资为400元,李*共获利800元。另查明,2023年1月,李*受彭章邀请,先后两次在位于湘潭市雨湖区XXXX小区附近的民房、湘潭市雨湖区杨家湾XX家菜馆,彭章等人开设的“扳坨子”赌场内参与赌场的入股坐庄,非法获利1800元。2025年4月1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5年4月16日向我局提出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