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泉)决字[2025]第1673号
被处罚人白*,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麻旺镇光明村2组*******,现住麻旺镇光明村2组*******。
现查明:2025年4月13日许,白××在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账户转移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在长沙县××支行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0)出借给上线转移非法资金,非法出借的银行卡在出借期间共进账29990元,涉案1起,涉案金额29990元,白××没有非法获利,白××于2025年7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材料、银行流水、开户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白*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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