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东)决字[2025]第0865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
  现查明: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18日期间,违法行为人曾××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在其上线“龙×”(身份待查)处购买地下六合彩,单注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累计购买金额达2万余元,盈利918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书证、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582058025401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