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司)决字[2025]第1112号
被处罚人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
现查明:2025年4月以来,廖**以G59新新高速羊虎连接线项目部对自己的自留地测绘有误和相关林木损失没有补偿到位及未签订征地补偿等相关协议为由,十余次在G59新新高速羊虎连接线K23+800处通往临时租用的弃土场的道路上,以堆放石头、木材和站在道路上的方式阻拦施工车辆进入弃土场施工,导致工程施工进度滞后。7月3日,在隆回县新新高速指挥部人员安排推土机清除该道路上的路障时,廖**再次站在推土机前进行阻拦。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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