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安)决字[2025]第1672号
被处罚人文*,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现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
现查明:2025年4月30日14时至15时许,文*非法出借自己的开户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沙星沙支行的民生银行卡(卡号6226223106410056)供他人转入两笔违法资金共计11800元,后通过自己开户行为星沙农村商业银行安沙支行的农商银行卡(卡号6230901001030142801)分多笔转出,致使受害人遭受资金损失118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文*陈述与辩解、受害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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