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 2025年6月15日晚上22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附近喝酒时,其朋友“黑皮强”(身份信息不详)接到电话后喊其陪同一起去云溪玩,随后张**陪同朋友一起去了岳阳市云溪区。2025年6月16日凌晨0时许,云溪XX车行人员与长沙XXX汽车租赁公司人员因车辆所属权问题在大汉新城XXXX门口发生纠纷,张XX在旁边看热闹。因XX车行老板是“黑皮强”的朋友,张XX出于逞强心理,无故往长沙XXX汽车租赁公司人员王XX的后脑勺打了一巴掌。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认定,王XX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2022年11月3日,张**因犯抢劫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即2022年3月10日至2024年3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当前位置: